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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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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80號函 有二大後遺症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表示,第31580號函破壞公平課稅,第一,造成分年課稅的稅負高於合起來課稅的稅負;第二侵蝕虧損年度投資收益的免稅效果。

陳惠明指出,所得稅法第39條維持了公平合理課稅的機制,也就是分年課稅和合起來課稅的稅負應該是一樣的,但第31580號函釋卻破壞了此一機制。

以三年為例(按函釋見解),假設甲公司第一年營業淨利虧損1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因投資收益不課稅,因此沒有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惟按解釋令,課稅所得額雖為虧損100萬元,抵減投資收益後,虧損扣除數為零。

第二年營業淨利為1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全年所得額300萬元,前一年沒有虧損扣除數,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應納稅額17萬元(稅率17%)。

第三年營業淨利3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前一年沒有虧損扣除數,全年課稅所得額300萬元,應納稅額51萬元。

如果三年一起計算,營業淨利300萬元,投資收益600萬元,全年所得額900萬元,課稅所得額300萬元,應納稅額51萬元。

三年分開計算,共計繳納68萬元稅額,大於三年一起計算的51萬元稅額。

其次,根據所得稅法第39條,第二年時,應可扣除前一年的虧損扣除數100萬元,因此,第二年的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都是零。如此一來分三年計算和合起來計算的稅額都是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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