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缺一部整體道路建設法律
聯合報事隔十年與願景工程推出「公路正義2.0」的專題報導,再度喚起社會大眾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視。而內政部營建署也從善如流,願意基於人本交通理念,修正「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希望透過法規面的周延,讓道路建設更以人為考量。不過此規範僅適用於直轄市、(省轄)市及都市計畫區內所謂的「市區道路」,非屬上述範圍道路不受拘束。
一般民眾對於道路與公路的區分,往往兩者混用。從法律面來看,我國連一部統整全國道路建設的法律都付諸闕如,自然道路政策沒有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來統籌。我國道路分別由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農路養護管理要點、林道維護管理要點等法規所規範。公路法規定只有被編訂為公路系統(國道、省道、縣市道、鄉區道),才受該法規範。公路解編為一般道路,如果不是屬於市區道路、農路或林道,由於立法的疏失,甚至是沒有任何中央法規能管轄。公路法屬於普通法,市區道路條例卻是特別法,這二部道路法律立法位階的錯置,造就目前我國道路建設管理缺漏的最大元兇。
多年來台北市、金門縣與連江縣只遵守位階高於公路法的市區道路條例,因此這三個縣市根本不設公路。市道一○六從新北市新店區進入台北市文山區後,就沒有任何指標設置,回到新北市深坑區以後才又看到。就連省道經過台北市境內,要不是公路總局在民國一○六年三月主動掏腰包設置省道里程牌,從民國五十六年整整五十年間,台北市境內都沒有省道標誌的設置。
縣政府只負責鄉縣道,不管一般道路,因此屏東縣曾大量解編鄉道,只因為縣政府無法申請原民會的補助,只好將通往原住民族鄉鎮的鄉道解編,讓鄉公所去向原民會申請補助,造成屏東縣公路系統的一度瀕臨崩壞。甚至花蓮縣政府為了節省養護經費,境內除縣道外,都推給鄉鎮市公所養護,由公所自行向中央討錢。
要解決這些亂象,就一定要把公路與市區道路的法制顛倒,由「道路建設法」做為全國所有道路的整體規範,不再區分市區道路或非市區道路。再授權不同專用道路的主管機關(如交通部的公路、農委會的農路與林道、水利署的防汛道路等),另訂專屬道路規範。如此我國道路建設將有一致性規畫,才不會呈現各機關自行為政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