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誰點交 公務員也難為
「國家是怎麼處理獨居老人遺體和遺產?如果我們都不知道,一般人更難清楚」,在桃園市某區公所社會課工作的李夏苹,被交辦點交獨居長者遺產時,承辦人員給她一張流程圖,她發現這是一張未曾公告、不具法律效力、談不上依法行政的流程圖,處理獨居者身後事的法規與現實嚴重脫節。
李夏苹翻遍法規,唯一能找到的「法」是多年未修的社會救助法。其第廿四條規定,「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第十三條則規定,死亡而無遺屬或遺囑者,應協助辦理葬埋的機關是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戶籍不明者則由屍體發現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但李夏苹發現,社會救助法是民國六十九年訂的法律,當時掌理墓葬事宜確實是公所業務,村里長甚至一度是負責開立死亡證明的角色,公所也有俗稱「三萬元」的喪葬補助。只要民眾主張無力殮葬,公所就會統一發放三萬元,或委由殯葬業者以三萬元的預算處理喪事。
但如今公所已不再處理殯葬業務,改由各縣市成立專門處理殯葬業務的殯葬處或殯葬所處理,公所也不再發放三萬元的殯葬補助。且翻遍所有法規,都沒交代沒有親屬的獨居老人遺產由誰點交處理。
李夏苹依據拿到的流程圖請里長、里幹事偕同警察點交遺產。「當了廿年里長,從未聽說里長要去獨居老人家中點交遺產」,里長很困惑,最後,李夏苹發了會勘通知單給所有可能的人選,大家一起出面點交。
朋友告知,長者生前曾說火化後要與父母合葬,詢問可否使用長者遺產幫忙完成遺願?李夏苹一查,非三親等無法認領遺體與繼承、使用遺產。近年縣市政府處理無親屬獨居老人遺體多採聯合公祭或環保自然葬,因此,想要完成婦人生前遺願,除非朋友願意義務出錢。而婦人留下的房屋,因無人繼承、也還沒有到法律規定得以處裡的年限,荒廢至今。
李夏苹說,現代社會即使是有伴侶、有兒女、也難保不會是家中最後一個離世的人,一個人孤獨面對死亡,將會愈來愈普遍,政府亟需更新法規、提出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