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n 陽光行動 賦稅正義 勞工篇
一名長期派駐大陸的鴻海台幹,將員工分紅股票以面額申報最低稅負,遭國稅局補稅罰款,最終只補稅,免罰。圖為鴻海富士康員工走出廠區。 路透社資料照

一名長期派駐大陸的鴻海台幹,將員工分紅股票以面額申報最低稅負,遭國稅局補稅罰款,最終只補稅,免罰。圖為鴻海富士康員工走出廠區。 路透社資料照

員工配股誤報舊制 無心之失終判不罰

【你該知道】「不知者無罪」可能不適用在稅務案件,雖有個案打贏官司,但稅捐機關仍不敢不予處罰。

一名長期派駐大陸的鴻海台幹,在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不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已失效,誤將公司發給員工的分紅股票,以面額申報最低稅負,被北區國稅局罰33萬多元。經兩年多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免罰。

北區國稅局將原本以「面額」申報的員工分紅股票,調整為以交付股票日之「時價」計算,總計556萬元,改併入綜所稅申報;要求補稅17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169萬多元處0.2倍罰鍰。鴻海台幹不服,提起復查、訴願,但都遭駁回,進而提起行政救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判決,補稅確定,罰鍰撤銷,形同判鴻海台幹勝訴。

國稅局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廢棄了一審判決,認為事實尚未釐清,全案發回桃園地方法院再審。去年桃園地方法院再判鴻海台幹勝,認定該鴻海員工的確在外開疆拓土,不知法規修改,免罰。

當事人說法:

鴻海台幹認為,自己長年派駐海外,台灣國內的資訊短缺,無法知道促產條例已在98年底失效,加上國稅局的申報書表上,沒有任何當年度促產條例已失效的提醒字句,自己才會沿用過往年度方式申報。報錯了,接受調整,應該補繳的稅款已補繳完畢,至於罰鍰33萬多元,希望行政法院能衡情度理,撤銷裁罰。

國稅局說法:

北區國稅局認為,鴻海公司當年度發放分紅股票時,就以股票時價556萬元開出薪資扣繳憑單給該名鴻海台幹,扣繳憑單上,最低稅負欄的應納稅額也載明為0元。且紀錄顯示,該名鴻海台幹在當年5月臨櫃查調所得資料,資料上也已載明領取員工分紅配股556萬元,且有扣繳稅額33萬元。

因此,認定該名鴻海台幹「應注意而未注意」報稅資料的變化,沒將此筆所得列入綜所稅申報,導致短漏報,有其「過失」。由於行政罰法規定,人民不可主張不知法而免除罰則,因此,要求鴻海台幹要補稅,並因過失加計0.2倍罰鍰,0.2倍已是最輕處罰。

法官怎麼看?

該不該罰,有裁量空間

一審法官:

從鴻海台幹的案例來看,促產條例雖然是限時法,期限結束後就失效,但其施行期間長達18年,已形成穩定的繳稅遊戲規則。鴻海台幹在不知道促產優惠已失效的前提下,按照歷年申報方式申報,情有可原。

人民不可能、也沒能力了解多如牛毛又艱澀專業的法條結構與規範,若非國稅局明確宣導及提醒,很難要求民眾立即知曉法規變遷,特別是該名鴻海台幹長期都在海外。

稽徵機關在99年度申報書表上,未註明須注意促產條例規定已改,單要鴻海台幹自行注意報稅資料出現的差異,實在有強人所難意味。國稅局無法證明鴻海台幹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應做出對納稅人有利的判決。

稽徵機關引用行政罰法,主張人民不可因不知法而免罰,但忽略該條也規定,若是出現「禁止錯誤」(人民因故誤認法規範)情形,可免除或減輕處罰。

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二審法官:

民眾本應自行注意當年度所得狀況是否改變,不須稅捐機關提醒,如果民眾主張不知法或因誤解法規,那應該就這一點,負起客觀舉證責任。

稽徵機關雖然沒在申報書表上宣導促產條例失效的變動,但曾發布新聞稿及提醒,鴻海台幹必須明確舉證自己沒收到相關消息,不可單憑「長期派駐海外」一個理由,就主張免罰。

因此,判決發回地方法院重審,應就不知促產條例已失效一事,查明事實,說明為何看到所得資料與上年度不同,卻未主動詢問,是故意視而不見、還是無動於衷,有沒有正當的理由。

另外,應了解鴻海公司是否有個別通知員工促產條例將廢止,除書面通知外,有沒有公告或寄電子郵件通知。

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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