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認罰 營所稅還可翻案
納稅人A公司被補營業稅時沒有去爭,也繳了罰鍰,沒想到,發生了一連串的補稅罰鍰,先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接下來是未分配盈餘稅。當初沒有去爭,就代表承認違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能就這麼認定,要求重新看一遍證據。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推薦105年判字第205號判決為最佳判決,他說:「這是法院的一個突破,對納稅人保護很有意義。」
資誠教育基金會等單位委託學者專家,選出五件去年最佳稅務判決,本案是其中之一,黃士洲是評選委員。
A公司是一家做買賣的公司,在公司設立第一年,被國稅局查到沒有進貨,卻報了進貨成本,被補稅罰鍰。營業稅是以銷項扣掉進項的淨額為稅基,國稅局將沒有進貨的進項剔除,重新計稅。
後來A公司的營所稅和未分配盈餘稅,都因為同樣的幾筆進貨成本被剔除,被補稅罰款。本案是針對未分配盈餘稅提起行政救濟。
黃士洲說,按照既往的作法,在稅基共同的情況下,稅捐機關或法院完全不需要再去查以前的資料,那以前可能誤解的事實就不會再被重新檢視一遍。本案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判誰贏、誰輸,「只是要求下級法院再去重新看一遍。」
「也許看完以後,下級法院的判決還是跟原來一樣。但是不能說這事實以前裁定過了,或者納稅人沒有去爭執,就說不需要再去看。」他說。
黃士洲說,本案最後還是判決納稅人敗訴,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去重新檢視A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最後因為進貨發票和存摺支付的金額對不起來,還是不認其進貨成本。
這個判案對後來類似的共同稅基案件會有影響力,黃士洲指出,相關連的稅務案件,納稅人沒有申請復查,稅捐機關不能夠直接把它當成前提看待,若納稅人有所主張,還是要去調查看看。
黃士洲說,納稅人不去爭,有時候是限於時間不夠、有時候是覺得稅額不高不想花這個力氣...可能有種種原因;而稅捐機關的調查也宥於稅務案件量大,尤其是營業稅,未必做得夠精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