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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付款證明 仍可能敗訴

如果甲能提出收到價金或行使債權的證明,那這官司國稅局能贏嗎?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盛子龍說,最後還是要看個案情節與法官判斷,本案仍有可能會被認定是「租稅規避」,只是甲規避的不是贈與稅,而是因有股利所得而發生的綜合所得稅。

盛子龍說,其實這個案子到後來,甲自首,承認自己移轉股票的安排是要規避租稅,只是他希望法官判他規避的稅目是個人綜合所得稅,而不是贈與稅。到底是規避了贈與稅?還是規避了所得稅?這是後來兩造爭議的焦點。

為什麼甲會這麼主張?盛子龍說,因為贈與稅的稅負比較重,所得稅比較輕,93年的贈與稅最高稅率是50%,甲適用的最高稅率到42%。

還有第二個原因,當時的所得稅核課期間是七年,現在稅法改為五年。甲提出該主張時,95年度的綜所稅離屆期只剩數天,而之前的已過核課期,如果法官裁定是規避所得稅,有些已過了核課期,依法不得再徵收,國稅局無法對甲開稅單。

(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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