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不設基金 外界憂自廢武功
行政院長賴清德公開承諾,將爭取《農業保險法》草案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目標明年實施。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倡議了十幾年,迄今卻連個最基本的法源都沒有,賴院長做實事,展現魄力,值得肯定。
不過,農委會為了獲得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其他部會認同,送交行政院的草案,把《農業保險法》一完成立法,就應著手設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改成等農業保險辦理達一定規模,再由農委會決定是否設立,如此無異自廢武功,我國農業保險將難以擺脫「推不動」的困境。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有兩大功能,首先是風險分散。產險公司或農漁會發行保單之後,可以把一部分的保費收入,再保分出給該基金,等於把未來的理賠風險,部分轉嫁出去,有助提高業者的辦理意願。
基金收取保費之後,可進一步把部分保費,再次分出給國際上的再保險公司,如此等於把台灣的農業保險風險,分散到國際。有了這個專門的再保險單位,我國的農業保險將有多層次的風險分散體系,而且,比起業者自己去找再保公司,也有集中議價的減費優勢。
假設巨大災害來臨,理賠率暴衝,可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融通該基金應支付的理賠金,這就好似,中央銀行是銀行中的銀行,有了這強有力的後盾、農業保險裡的中央銀行,業者不必擔心風險上門無力承擔,政府也不必憂慮,目前抱著「做公益」心態,「奉命」試辦的業者,早晚有一天會落跑。
其次是專責單位。根據農委會規劃,這個目前「難產」的基金,同時結合先進國家的專責機關與再保險功能,農民長期仰賴現金救助,要他們自掏腰包繳交保費並不容易,光這前端的投保面溝通,就是繁瑣且難以短期成就的工程,遑論後端的勘損人才培育、資料庫建立與管理等重要事項。
農業保險需要專責單位,不宜由農委會代行。誠如賴院長所言,設不設立基金應該「專業決定」。這也意味,不能因為農委會已經有很多基金,而且成效可能不如預期,就此帶著刻板印象,直接認定:又是個錢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