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經費、食材…學校午餐專法 3要項不可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擬學校午餐專法,教育部具體回應將於九月擬定專法草案。台灣學校午餐從一甲子前的扶貧救濟舉措開始,至今落後日韓鄰近國家廿年,箇中緣由難以一言蔽之,但眼下朝野共識皆是朝向訂專法、確立中央政策法源依據,不能再拖。但日前教育部安排各地公聽會的草案和執政黨立委提出的三個版本,遭戲稱為「學校衛生法1.2版」,前瞻性不足。
借鑒日韓經驗,午餐專法至少應當納入:學校營養師員額和教學專業到位、確立全國午餐經費使用與分配原則、食材供應管道平台納入體制管理等三項目標。
日韓以《學校給食法》為主軸所發展出來的學校午餐政策,可發現「專業人員」—營養教師(具有營養師和教師雙資格的公職人員)與廚師—是核心。中央政府規範專業人員的資格與職掌,地方政府編列教育預算足額聘任營養師和廚師。以韓國來說,幾乎校校設置營養師、廚師和自辦校園廚房;而日本則於法規中明訂膳食供應數與廚師的配比,自辦廚房必搭配營養教師員額,地方政府公辦給食中心也聘任公職營養師。
學校午餐衛生安全的要求條件多,配膳份量大,與一般餐廳和家庭餐點備置不同;需符合國民營養基準,要讓孩子願意吃、吃得飽,又不能一味迎合學童口味……因此專業營養師開立菜單和供膳管理十分重要。我國學校營養師專業未受足夠重視,常以兼任午餐秘書瓜代;廚師們勞動條件極差,離職、工傷時有所聞。午餐專法應確立尊重專業的立場,給予學校營養師和調理員合理職位與薪資,讓他們安心工作,方能使供餐品質穩定。
廿二個縣市午餐收費方式各不相同,每歷經選舉改朝換代就有可能因為選舉支票而更動,造成家長、學校、相關生產者和廠商不時得因應,嚴重影響午餐品質。在專法內,應確立財政收入支出原則,我們主張午餐人事、設備和場地等費用應以中央和地方分攤教育經費支出,家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負擔食材費用,各縣市需統一明訂食材費用,清寒或特殊情況的學生應另行補助。
農委會主導、教育部配合施行的四章一Q國產食材的獎勵原則,立意極佳但須全面評估其成效。專法應取法日韓的學校午餐使用國產食材政策,核心在確立「食材供應管道和平台」。日本每個縣市都設供應午餐食材的非營利組織「給食會」、韓國地方政府則有公辦「學校給食食材流通中心」,二者皆將最容易出現弊端的食材採購制度化,無論買方是學校或給食中心(團膳),只要管控好食材供應平台的吞吐,則賣方提供國產為主的安全安心食材、價格透明、供貨穩定、杜絕偷斤減兩拿回扣和可追蹤追溯等基本要求,一併解決。
學校午餐究竟如何定位?除了讓孩子吃飽,還有什麼功能?訂立出符合國情、切合教育現場的國家政策,日韓歐美經驗值得參考。廟堂內諸公訂午餐專法時應以下一代為念,納入公民審議機制、捐棄政治選舉算計,擘畫出台灣孩子健康快樂的學校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