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型再生能源電廠轉型限制 牽動綠電釋出
躉購制度之外,另一個阻擋綠電進入市場的障礙,還有開發案場「三轉一」的限制。
曾為售電業者瓦特先生創辦人之一的楊青晏說,原來根據電業法規定,第三型再生能源電廠只能自發自用,或躉售給台電,但隨著綠電需求旺盛,經濟部同意讓更多第三型電廠轉型為可以參與綠電轉供市場的第一型電廠,過去流程需時一年,現已縮短為半年,是一大進步;但「三轉一」手續依然繁瑣,這也影響小型開發案場向市場釋出綠電。
金融業對再生能源的支持,至今改善也有限。2019年經濟部修訂「再生能源條例」,讓與台電簽下20年躉購合約的開發商,可隨時與台電解約,到市場交易綠電,也可以隨時恢復與台電的合約關係,即所謂的「回娘家條款」。
儘管能源局的設計,對開發商很通融,但是提供開發案場融資的金融機構還是會擔心,「經常要求準備解除與台電躉購合約的開發商,先還完貸款再說。」綠電應用協會秘書許博涵無奈表示,這些金融機構可能只認台電和台積電吧!
類似情況,能源局也時有耳聞。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說:「我們可以去向金融機構說明,也歡迎金融機構來找我們溝通,讓他們放心」。
有業者說,金融業多提供與台電簽有躉購合約的大型開發案場,較優惠利率,由此也讓打算離開躉購的開發商心有疑慮,影響了綠電的供應。
由此,綠色和平基金會發言人鄭楚忻表示,綠色和平正準備倡議,推動金融機構給再生能源業者一個公平對待的友善環境,支援台灣綠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