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n 陽光行動 M化車辦案爭議
M化車可以從任何人的手機位置,追蹤其行蹤,最高法院及學者都認為,以此科技執法須先有法律授權,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卻始終只聞樓梯響。記者曾學仁/攝影

M化車可以從任何人的手機位置,追蹤其行蹤,最高法院及學者都認為,以此科技執法須先有法律授權,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卻始終只聞樓梯響。記者曾學仁/攝影

科偵立法牛步 像「騎Ubike追高鐵」

M化車被最高法院指侵害隱私、資訊自主權,且欠缺法律授權,然而適法性爭議存在多年,主管機關至今毫無「解套」作為。學者和律師皆認為急需修法、立法,賦予M化車等科技偵查法源依據,才能合乎法治國原則,讓司法警察安心執法,不再「做白工」。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王伯頎指出,M化車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但要偵破科技犯罪,須用科技偵查手段,台灣高等檢察署去年也希望建置M化車,可見M化車確實是科技偵查必要的方式之一。

他認為法律永遠追不上科技,但政府立法腳步卻宛如「騎Ubike追高鐵」,距離一審判決呼籲立法,至今已三年,M化車仍沒有法律授權,可看出主管機關原地踏步、立法牛步化,警察機關握有一手好武器,也毫無用武之地。

律師黃致中指出,M化車與GPS定位一樣會干預人民基本權,實務上有偵查犯罪的需求,卻沒有法條作為執行基礎,最高法院針對GPS、M化車蒐證皆已清楚表態,顯見立法已是燃眉之急。

他說,主管機關消極不立法,等同不顧偵查單位、執法人員的法律風險,對執法人員也不公平。

黃致中表示,海巡署士官長裝GPS查緝私菸被判有罪定讞案件,是促使推動科技偵查法的重要個案,研議時多數委員、學者有共識認為蒐集位置資訊的偵查方式,干預隱私權必須立法處理,可惜草案的內容引發反彈聲浪大,目前仍暫置法務部。

黃致中認為司法機關已察覺M化車的法源缺失,法務部無法即時立專法因應,也應先修正其他現行法律,增加條文或章節規範,「即使不能超前部署,也應盡速補漏洞」。

他指出,沒有一種偵查犯罪手段是不干預人權的,只是嚴重程度的差別,建議區分科技偵查方式干預程度高低,給予層級化的法律授權,讓執法人員「正大光明」使用手上的武器。

王伯頎也說,如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清楚,制定明確法規範迫在眉睫,強烈呼籲科偵法若有不完備之處,各方須積極討論、取得共識、盡速通過,又若等科偵法通過曠日費時,也應在現有法律賦予執法依據,「先求有再求好」,修法比建立新法來得有效率,不要讓執法人員「做白工」。

他指出,立法及行政機關應做偵查人員的後盾,不能讓警方做的事愈多、犯的錯愈多,為了維護人民安全的公益目的執法,反而違法、官司纏身。

▌延伸推薦:

「M化車」憑訊號定位 李宗瑞案、林益世案都靠它抓

相關文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