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n 陽光行動 M化車辦案爭議
M化定位車是偽裝的行動基地台,車內裝設衛星系統與截收器,可發出強大訊號,誘使受監控者向虛擬基地台註冊,鎖定手機的發話位置。圖/翻攝畫面

M化定位車是偽裝的行動基地台,車內裝設衛星系統與截收器,可發出強大訊號,誘使受監控者向虛擬基地台註冊,鎖定手機的發話位置。圖/翻攝畫面

M化車蒐證侵害隱私…科技偵查 立法漏洞仍未補

政府宣稱全力打擊詐騙集團、還大舉成立「打詐國家隊」,然而八年前的一起詐欺案至今未結,癥結點在於「M化車」蒐證的適法性,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M化車侵害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且沒有法律授權基礎,不得作為合法證據,四名詐團被告有機會獲判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隨科技發展,犯罪手法不斷更新,偵查機關有使用干預人民基本權的科技器材,打擊傳統及新興犯罪的必要性,但M化車涉及犯罪偵查效率、人民基本權保護等價值衝突和抉擇,宜由國會盡速以法律規定或授權偵查機關應遵循的程序和實質要件。

這起案件是陳姓男女等四人組成詐騙集團,致電謊稱被害人小孩遭綁票索討贖金,多人受騙,警方二○一五年出動M化車破獲機房,一審法官就以當初透過M化車找到機房的過程,干預人身自由基本權,排除相關證據而判決無罪,二審逆轉改判有罪,但最高法院推翻有罪判決。

三年前,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就直言科技偵查在現今的重要性,但授權偵查機關發動干預處分的「法律」制定,屬立法機關權責。提醒立法補漏,但至今相關修法仍未見進展。

最高法院在判決特別指出,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有必要行使公權力干預人民隱私、資訊自主權,應明確透過法律規定,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治國標準。

最高法院認為,M化車截取的識別碼,如同手機及門號SIM卡的身分證號碼,警方取得識別碼,可向電信業者調取資料,探知對象的位置,屬於連結、辨識使用者個資的中介資訊,是憲法保障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的範圍。

法官指出,M化車在對象不知情狀況下祕密截取資料、定位追蹤,操作上沒有時間限制,追蹤範圍也沒有區分在私人住宅或公開場域,人民行蹤徹底暴露在國家公權力的監控下而無所遁形,侵犯隱私、資訊自主權。

最高法院法官強調,強制偵查須以法律明確規定才可為之,警方雖訂定「執行M化定位勤務作業流程」,但不是經過立法機關授權訂定的法律,不得作為M化車的授權依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只保障通訊雙方溝通傳達的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僅抽象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個資應符合特定目的和法定職務,兩者皆無法作為M化車的法律依據。

M化定位車 製表/廖炳棋
M化定位車 製表/廖炳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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