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代步器 交通事故統計失真
電動代步器被視為是行動輔具,只能在人行道上行走,卻常違規行駛在大馬路上,以致交通意外事故時有所聞。內政部警政署二○二○年起要求在行人事故中註記電動代步器(含輪椅)態樣,卻有不少縣市至今未註記,導致缺乏數據分析。交通學者呼籲這類事故一定要「註記」,才不會有黑數,相關事故分析與防制也才能對症下藥。
警政署統計,二○二○年電動代步器死傷人數為八十一人,前年則有四十六人,去年則是廿四人,儘管死傷人數「看似好轉」,實際詢問多個縣市,均表示未特別註記電動代步器事故件數。
陽明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榮譽退休教授張新立說,交通事故報告表都是固定格式,若每個表格都要填寫,會很複雜,導致實務上出現有的有註記,有的沒註記的情況,表格上也都是寫著「行人」。
張新立說,沒有資料就無法知道電動代步器交安問題有多嚴重,一定要落實註記。消基會交通委員會召集人李克聰也說,事故一定要註記才能做分析,以對症下藥。
但警政署卻指出,早已要求發生事故五天內輸入資料,在警政署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系統的「備註」欄位填寫「電動代步車」或「動力式輪椅」;目前規畫在系統中新增「輔助代步器材」欄位,供員警直接勾選,預計今年七月起實施。
至於去年代步器材交通事故,造成六人死亡、二六五人受傷,集中在人口眾多或人口老化縣市,全國廿二縣市僅金門、連江縣未發生,研判主因是人口較少。
交通部政次陳彥伯說,針對交通事故調查註記不清楚,會透過道安會跟警政署協調,盡量呈現數據真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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