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還沒接受新觀念」 科技監控 3年僅26件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炒作股票、內線交易等被判重罪卻棄保潛逃,不僅導致一名派出所所長拔官,更扯出科技監控新法上路三年,院檢至今總共執行廿六案、使用率低的問題。司法院十月四日將召集各級法院行政庭長、強制處分庭庭長開會,除向法官宣導善用科技監控設備,也希望優化系統,避免人犯潛逃事件再發生。
朱國榮棄保潛逃前,二○一八年慶富造船少東陳偉志涉軍方獵雷艦詐貸案棄保潛逃,防逃漏洞受抨擊,司法院、行政院同年三月一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等新防逃措施,翌年七月草案才通過。
雖然國會通過修法,但由誰負責監控?司法院、法務部曾相持不下。檢察官們認為法官不押人,要科技監控自然是由院方負責,法院則認為法官僅負責裁定羈押與否,當然由檢方監控。直到二○二○年前立委林正二因貪汙罪定讞後失聯,外界批評聲浪再起,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於同年九月一日生效,司法院和法務部協商,委由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建置系統,選定士林地檢署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辦法生效至今三年多,檢方和法院卻各僅開十三案須以科技設備監控,合計共廿六案,目前仍在執行中的僅十三案,分別為台中高分院、花蓮高分院、桃園地院、屏東地院、基隆地院各二案,另三案為檢方監控。
最新資料顯示,科技監控設備中心監控對象所犯罪名有妨害自由、公共危險、貪汙、毒品、竊盜、詐欺、組織犯罪、殺人,但未見經濟罪犯。
資深檢察官說,有資力的被告交保再多錢也沒關係,他們只怕不自由,但法官處理這類案件,多以傳統方式裁定被告去派出所報到,沒有利用科技監控理由可能是「還沒有接受新觀念吧?」
「科技設備監控不是萬靈丹!」有法官指出,如果真心要逃亡且安排好逃亡所需要的一切車輛、服裝,被告在破壞電子腳鐐等設備後迅速遁逃,即使科偵中心發出警訊,警方也需要時間調查、搜索,被告也許已經離境。
「科技設備監控必須和警方錄影監視系統介接!」律師張道周認為,目前獨立運作的科控設備最好能和天羅地網般遍布的路口監視器結合,一旦被告脫逃就能馬上鎖定位置、迅速掌握行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