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n 陽光行動 賦稅正義
同樣是上台講話,有的人算演講費,可以扣18萬元的免稅額度,再扣30%的成本,剩下的才算所得;有的人直接算薪資,只能扣約12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同是演藝人員,有的人的收入只能列薪資,有的可以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同樣的行為,其收入的課稅待遇有時大不同。

同樣是上台講話,有的人算演講費,可以扣18萬元的免稅額度,再扣30%的成本,剩下的才算所得;有的人直接算薪資,只能扣約12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同是演藝人員,有的人的收入只能列薪資,有的可以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同樣的行為,其收入的課稅待遇有時大不同。

【賦稅正義】導讀

長久以來,國民教育都教導國人: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推論,和稅捐機關討價還價者絕不是善民。即便人民自覺有理,提起行政救濟,法院絕大多數都站在政府這一邊。人民捍衛財產的權利一直被忽略。

願景工作室推出「賦稅正義」專題,從各面向提出政府剝奪人民財產權(課稅)的一些質疑:

一、同樣的行為、同樣是所得,為什麼適用稅課大不同?為什麼各類所得都可以核實扣成本,薪資所得的成本就只能扣那麼一點點?

二、稅務規定多如牛毛,用語艱澀,為什麼稅捐機關可以假設所有的納稅人都應該完全知曉、了解?

三、民法規定,子女不能棄養父母,這規範與歐美民情不同。可是台灣的贈與稅又引用歐美制度,父母拿錢給小孩買房要課贈與稅,搞得一堆父母得小心被罰,但這錢有可能是兒女歷年給父母,父母存下來的。該改的是稅法?還是民法?

四、也談一點公司稅。近兩年併購很夯,但是溢價併購的溢價部分卻不能報稅。法律上規定可以,以鼓勵併購,但實務上幾乎都被稅捐機關剔除。行政裁量權可以凌駕法律?

我們促成的正向改變:

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迅速完成三讀,2016年12月28日生效,立法內容一年後實施。重要改變有:

維護生存權: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基本生活費定義為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成。

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

稅捐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2.台北市大課豪宅稅時,人民並沒有公開的大反彈,台南市宣布房屋評定現值溯及既往,就引起公開的討論,台北市自2017年下半年減低房屋稅的重複課稅,這也正是「賦稅正義」最希望引發的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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