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新制藏「黑班」 血汗警健康權淪空談
大法官釋字七八五號解釋應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警察勤休新制今年元月上路限制上班時數。聯合報追蹤發現,多數員警工作量並未減輕,三個多月來許多人下班仍上「黑班」,淪為勤務表的「紙上健康權」,且還因工時縮減,巡邏、刑案偵查能量下降,對治安造成隱憂。
警政署表示,新制上路有許多不可預測的情況,對於超時工作問題,實施三個月後正在檢討策進。合理工時與維護治安是警察兩難的課題,會視治安情況合理規畫勤務,找出兼顧員警健康與治安的平衡點。
大法官釋憲保障健康權
二○一九年大法官在釋憲時指出,人民的健康權,為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屬憲法保障健康權範疇。對於業務性質特殊如警、消等需輪值人員,雖可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但也要符合對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釋憲文並明確指出要在三年內修法。
每天上班不得逾12小時
銓敘部為此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警政署則訂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每天上班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須休息一小時,換班至少休十一小時,每月超時服勤不得超過八十小時;刑警偵查刑案或受檢察官指揮辦案、主管內部管理及應變處置等特殊狀況,每天上班不得超過十六小時,換班至少休八小時,每三個月超時服勤不得超過二四○小時。
偵查隊為符合新制常連續上晚班,如第一、二天值班從晚間九點至隔天上午九點,第三天起刑案偵辦,傍晚五點至隔天凌晨一點,第四天上午九點至晚間六點,有時無法在白天執行案件、赴地檢署請票或通知當事人詢問,辦案能量大減。
為達績效要求,有刑警凌晨五點出門搜索、拘提,晚間九點帶回犯嫌,忙到深夜十二點辦理夜間停止詢問、入拘留所及整理卷宗、查扣贓證物,超過單日上班十六小時上限。一名偵查佐說,一、二月共超時一六○小時,三月為免總時數「爆掉」,變更勤務表提早下班,仍留在辦公室值班,「錙銖必較帳面數字很荒謬!」
派出所編排「在所待命」以符合「每天休一小時」,都會區各所多縮減巡邏時數,如每人單日六小時巡邏改五小時,各時段仍有巡邏,但警力從四人變二人,密度不像以往。
刑警、所長超時黑數多
警政署統計超時服勤單月超過八十小時,一、二月分因「春安」工作及台灣燈會,各有四四○五人、七八一人,三月雖無大型勤務,仍有九二八人;三個月超過二四○小時者有廿七人,多為刑警。
統計根據超勤加班費申報,但多數人怕被檢討未如實申報,各機關也「不敢」確實審核勤務表、出入登記簿,警界認為大幅低估超時人數,尤其刑警、派出所長超時黑數多。
偵查隊長、派出所長叫苦,白天開會、出勤、批公文、聯繫業務,深夜怕聚眾鬥毆、槍擊等突發案件,「白班、晚班下班都不敢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