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器官移植返台 未依法登錄醫院可拒收
接受移植手術之後,為抑制體內排斥他人器官的免疫反應,需要持續使用抗排斥藥。衛福部依法要求境外接受移植患者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否則醫院可拒絕給藥。但台大醫院自二○一五年起,不收來自有問題國家的受贈者,患者均先至其他醫學中心就醫,申請抗排斥藥物,取得重大傷病卡後再轉至台大。
在國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新增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人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作業。
台大醫院外科部特聘兼任主治醫師李伯皇坦言,醫師在門診時不鼓勵病人到海外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是擔心病人的安危及器官移植品質,且台大醫院已明確指出,醫師不收治赴海外器官移植回國的病人。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說,仲介器官移植是違法行為,但民眾自行到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目前無法杜絕。患者返國後,必須到醫院就醫取得抗排斥藥物。對醫師來說,沒有拒絕病人的權利,也須謹守所受的醫學倫理,保障民眾醫療權。
李明哲說,國內已透過健保追蹤接受器官移植返台須服用免疫抑制劑者,也要求各醫院回報,藉此掌握潛在境外移植個案。醫療院所須確認患者是否屬境外移植個案,並依法通報;患者應提供移植國家、醫院名稱、執刀醫師、病歷摘要及用藥資訊等資料,完成線上登錄。
醫師未完整登錄移植相關診斷代碼,仍可能出現黑數。是否應限制境外移植返台病患使用健保給付藥物,醫界有不同看法,李明哲說,若患者合法接受器官移植,且具有健保身分,限制其取得必要藥物,恐涉及生存權與醫療人權問題。